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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18-04-07 00:00 jc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促进系部党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系部工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党总支在本系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总支书记对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负总责。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党总支要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系部行政也要自觉地将自己的工作置于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党政共同努力,保证学院部署的任务和本系部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系部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发展计划、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本系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2、根据学院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制定系部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研究专业建设方案。
4、研究决定教学计划修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5、研究本系部科研工作。
6、研究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工作,研究年度人员补充、调整计划,审定调入、调出人员名单,研究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推荐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坛新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等人选,研究本系部人员培训、进修意见。
7、研究系部内设教学、科研等业务机构设置和教学岗位设置的意见;研究教研室、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任免意见;研究干部教育、管理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8、研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研究本系部年度财务预算意见以及包干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9、审定年度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计划;决定学生管理、奖励、招生、就业等。
10、研究本系部对外交流、联合办学等意见。
11、研究教职工考核等次意见,研究推荐受学院及上级部门表彰的人员名单,研究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以及对有关人员处分的意见。
12、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审定分工会、共青团和统战工作的计划、方案。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共同确定。系部党政副职、党支部和有关教研室、实验实训室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由系部秘书汇总后报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审定。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议题,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需讨论的问题及其要点、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等。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系部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应由系部主任牵头,其他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牵头,所有议题要在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由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主持。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第六条  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部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总支委员、正副主任,分工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与会人员范围时,由书记与主任商定。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系部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系部领导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系总支书记、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领导成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系部总支书记或主任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议题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迟。
      第九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系秘书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决定或讨论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进行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院党委或院行政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系领导成员,由主持会议的系部总支书记、主任或秘书向其转告本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须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系党政领导对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明确由下级党组织或教研室(实验实训室)执行的,一般由秘书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系主任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须时可向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室主任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部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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