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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职学字【2010】54号)


作者:公寓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03-0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一、住宿守则

1.学生住宿必须办理住宿手续,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要按统一分配的房间、床号住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

2.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和起床,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休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3.搞好寝室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不得随地抛掷纸屑、果壳等杂物,不随地泼水,不准在窗口倒水、漱口。不准将饭菜带入宿舍,保持洗漱间、卫生间的整洁,每室每日安排一人值日,物品摆放要整齐。

4.爱护宿舍设施,不准擅自移动调换室内用具,节约水电,随手关闭电灯和水龙头。

5.文明住宿,严禁在宿舍内起哄和大声喧哗。严禁在宿舍内饮酒、吸烟、赌博、斗殴,不准在宿舍内打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热器、电炉、电热杯、酒精炉、蜡烛等。

6.做好宿舍安全防范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容留校外人员住宿,室内无人要锁门。学生遗失宿舍钥匙,应向宿舍管理部门申请补领,不得私自配制。

7.同学患病不能起床上课,室长应分别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校医报告。

8.不准在寝室内外焚烧杂物。严禁在室内外墙壁上涂抹写字,自行车不得放在宿舍楼内。

9.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10.随身携带证件,凭证出入宿舍楼。

11.严禁翻越围墙,严禁通过阳台、窗户等非正当渠道出入宿舍。

12.所有床位必须交费住宿,不得逃费。

13.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其它管理。

二、住宿违规处罚办法

1.凡损坏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恶意破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2.凡使用电磁灶、电炉、取暖器、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等电器者,立即予以没收,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3.凡在宿舍楼内玩球,立即予以没收,造成物品损坏或广泛意见较大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随意涂抹、张贴,污损墙壁、天花板者,需支付清除污损的费用或维修费。恶意涂抹、污损面积较大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凡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施,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造成群体恐慌或损失者,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蜡烛者,给予警告处分。

6.凡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导致起火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并加重处分。

7.学生占住宿舍、搬动床位、留宿他人、床位转让他人等不服从住宿安排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承担其间可能发生的相应宿舍的财产损失或同学们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并给予警告处分,限期纠正。拒不纠正者,加重处分。

8.私自撬门,擅自调换、拆装门锁、将钥匙转借或转交他人者,与占住宿舍等行为同等处理。

9.随地吐痰或向窗外、室外、阳台抛掷杂物或倾倒污水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警告处分。

10.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11.在宿舍内饮酒、吸烟,一经发现,取消该宿舍的评优资格,当事人不得参与学校各项评优。

12.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打闹、高声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13.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4.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宿舍检查,学生不得借故拒绝检查。对拒不开门接受检查,并以污言秽语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5.在宿舍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或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其以上纪律处分。

16.住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就寝。迟归或夜不归宿者,除写出书面经过和检查外,给予纪律处分。每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到五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到八次,给予记过处分;九到十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二到十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对宿舍成员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有意掩盖事实者,须承担该违纪行为的相应后果。

18.对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给予表彰并加以保护;为违纪者作伪证,包庇、怂恿或纵容者,给予纪律处分。

19.所在宿舍每学年必须通过6S认证,否则,宿舍内成员不予评优。

20.翻越围墙,通过阳台、窗户等非正当渠道出入宿舍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1.恶意逃避缴纳住宿费或交费不足者,除追缴费用外,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