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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涉及经济权益的合同。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运行,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承办部门和签署人对合同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学院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必须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须经法律顾问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学院各业务部门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的经济业务外,凡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的应签署经济合同。

第七条  学院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指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金额为30万元以上、执行期限在三年以上,对学院有重要影响和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合同。

第八条  学院对科研、培训、债务、合作办学、耗材设备采购、基建维修、后勤服务类合同实行分类管理,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合同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学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院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取得授权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部门负责人作为合同签署人。

第十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院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学院各部门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应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章 经济合同办理部门及其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经济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成员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纪委、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并视经济合同内容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合同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经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院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统筹协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经济合同中的经济事项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负责经济合同用印管理、编号整理;

(五)负责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整理和年度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五)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六)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七)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订立和管理合同的相关业务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通过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四)按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分管院领导、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纪委是学院合同的审查部门,学院法律顾问为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

(一)所有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签订,其他部门承担合同签订责任的,应先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二)业务承办部门拟定或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无误的经济合同后,应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分管院领导代表学院提出审查意见。

(三)所有涉及学院财务收支和资产变动的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财务处审查提出意见。财务处负责合同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四)学院重大合同及涉及收费的合同签订前必须经纪委审查提出意见。

(五)学院重大合同签订前必须征询学院法律顾问意见。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决定是否征询学院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的审批实行会签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填写《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重大合同审批会签表》,各相关审核部门将审核意见填入表中,并作为合同组成材料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完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所有合同应提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审批,以保证审查充分,审批严格。所有经过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事项的合同,以及通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应的会议纪要以及招标、投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各业务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可代为签署。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用印执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盖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及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等。变更后合同编号不变。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和验收意见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合同实行严格的档案制度,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计划财务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审批会签表、用印审批单,以及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上报学院,并委托学院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提请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学院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超越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签订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五)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六)丢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的。

(七)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及时协调处理,重大纠纷隐瞒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视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重大合同会签审批表

        合同授权委托书

        合同管理流程图

【附件下载】
917112732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