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经费支出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安全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费支出范畴是指经学院经费收支预算安排的各类支出,主要用于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学院事业正常运行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为保障学院履行教育教学职能、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各类专项支出,分为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性业务经费、修缮购置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1、经常性业务经费,指为保障学院履行职能的一般需要,安排的经常性工作经费。

2、专项性业务经费,指为保障部门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工作经费。

3、修缮购置经费,指学院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4、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指对个人家庭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债务还本付息等项目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条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列虚报。 

第四条  学院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经费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对没有年初经费支出预算的支出项目,未经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予以支出。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禁各种形式的坐收坐支、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审批

第七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院长、分管财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的六级经费支出管理体制。各级领导要按照一级管好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务工作的全过程。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清楚所经办的业务支出情况,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外部审计时,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责任。经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负责,对经济活动所形成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负责。各部门经费支出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监督学院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项目审核各部门开支范围及标准,对经费支出内容和程序进行财务监督。

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负责对学院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手续、相关凭证、金额、支付方式等负审核责任。

(四)分管院领导协助院长具体管理各部门并对院长负责,参与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监督所分管的部门认真执行预算,对所分管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负主体责任,对分管范围内所签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五)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管理学院财务工作,组织领导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六)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负责领导实施和协调学院的财务工作,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学院财务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对学院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宏观指导,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院发生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支出,计划财务处应予以纠正。

第三章  支出的规范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学院各项经费支出按支出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并实行归口管理。主要包括:

(一)部门包干支出,指按学院预算编制管理规定,根据各部门职工人数、学生数及相应人均定额经费标准核拨给相关部门用于各部门日常办公、邮电通讯、学生活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包干经费。

(二)行政办公支出,指为维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相关日常支出,包括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党建费用、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购置费、行政部门差旅费、手续费及其他学院日常公用支出。

(三)人员支出,指各类人员工资、课时费、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四)教育教学专项支出,指由具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管理的招生就业、师资培训、质量工程、成人教育与培训、学生思政与资助、设备与图书购置、教学实训耗材购置、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日常公用支出等教育教学支出。

(五)基本建设支出,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购置、大型修缮及零星工程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等。

(六)后勤服务支出,指为维持学院正常运行而发生的行政后勤维修费、绿化费、物业费等后勤服务支出。

第十条  学院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并符合学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报账及时。各部门不得将同一笔经济业务拆分报销,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不得带有突击花钱目的开支或借款。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管理,各部门和业务经办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二条  学院经费支出必须按实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原始票据不得涂改,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一)外来原始凭证。在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票据,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内容须填写完整,要有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要素。发票或收据中开具的是综合项目、劳务名称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二)自制原始凭证。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单据。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及其他费用报销须按自制单据内容完整填写。

(三)其他佐证材料。各业务经办部门除提供经费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并确保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发生经费支出时应分类填制报销单据,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分类填制,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附件和单据要粘贴整齐。票据应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立项与批报权限管理规定》要求履行批报手续,相关人员签字齐全。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支出应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基建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提供工程发票、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表、请款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对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经费支出执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负责人发生科研经费支出时,应采用对公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方式进行,对按规定允许报销的调研费用,应详细列明调研时间、地点等信息,严禁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学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各部门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制度,并执行“四单合一”报销规定。严禁超标准、违规接待行为发生。

第十条  学院差旅费执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出差旅管理办法》,并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省内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一律由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严厉禁止各类非常规的人员费用发放,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任务一律不支付补贴、补助费。对特殊情况确需要发放的,一律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各部门发放非常规的人员费用如课时费、劳务费等,须按要求填写费用发放表,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每年12月15日前应将当年发生的各项支出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报销手续的,应向计划财务处报备,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未经许可的跨年度报销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类经费支出均由计划财务处采用转账结算方式进行,原则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支付、银行结算、税收征管等财经法规。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按集中支付的程序和要求支付,并按银行结算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对个人支出属征税范围并达到纳税标准的,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税收的代扣代缴。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各项经费支出进行检查,保障学院经费安全有效、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度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部门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分管院领导的汇报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要求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会计核算数据和相关资料对学院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及其他职工特别关心的经费支出情况及时通过规定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并对所公开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