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当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有以下一些政策措施:
(1)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2)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理锻炼一至两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中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两年。
(3) 鼓励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4)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开放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聘用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报道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5) 完善未就业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移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在原就读的高校,待找到工作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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