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党员组织生活会暂行规定

作者:祖淦     发布时间:2018-04-0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关于印发《滁州市党员组织生活会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苏滁现代产业园党工委,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党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党委:

《滁州市党员组织生活会暂行规定》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

201525



滁州市党员组织生活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增强党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参加范围为支部所属全体党员,可以邀请本单位党外领导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可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


第二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上,每名党员都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党员标准,深入进行剖析,深入查找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根源。具体要检查、总结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

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党员承诺践诺情况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情况也要作为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一)会

第六条 确定主题。应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党组织和党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上级党组织已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的,要结合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将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并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制定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会议时间、主题、程序、学习内容等。会议方案应在会前15天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向参加会议人员公布。

第八条 组织学习。要针对会议的主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学习要坚持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第九条 征求意见。要在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及部分基层干部群众通报组织生活会时间和主题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他们对党组织和每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反馈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到党支部班子的,要向班子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分别向每个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第十一条 开展谈心。要做到四必谈:党支部书记与支委委员重点谈、委员之间相互谈、委员与党员之间分头谈、党员之间彼此谈。谈心谈话要相互掏心窝子、说心里话,相互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和不足,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形成共识。对外出流动党员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主动关怀、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撰写剖析材料。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根据支部反馈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自我剖析材料。认真回顾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

(二)

第十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员人数较多的,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情况,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环节也可分党小组进行,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要先召开支委会,在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再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等形式,通报支部班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组织开展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应先班子、后个人,先支部书记,后支委其他成员、普通党员,逐个进行。支部书记要对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每名同志都要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既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也对支部班子和其他党员负责任地提出批评意见。自我批评,要严于剖析自己,敢于正视缺点、不足和错误;对别人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敢于触及实质性问题,不隐瞒观点;同时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搞无原则纠纷。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党员大会上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按照一般三种情况,对本支部的所有党员进行投票测评,测评情况由党组织掌握。

第十七条 制定整改措施。班子和党员都要针对会前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会上查摆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要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并公开做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专人记录,用专用的记录本,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要避免遗漏。

(三)

第十九条 通报情况。组织生活会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定。党支部要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对问题较多的党员,采取重点剖析的方法,帮助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党员,要逐一研究并落实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促使其改正;对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要严肃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前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会议记录、整改方案、综合情况报告、上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材料。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并做好表率。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以参加流出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为主,也可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支部书记请假。请假人数一般不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要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在会上进行传阅。会后,支部书记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对其个人的批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5天,党支部应将会议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后15天内,要将综合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五章 加强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所属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的指导,确保会议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开展学习、查找问题,带头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列入党建目标考核,并作为考核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