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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4-06-0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9日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次授予的总数不超过40个。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六条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市科技奖各行业的评审工作。行业评审组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以下人员或团队: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我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为我市带来重要社会影响的人员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五)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推荐者应当提供对候选人(候选组织)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由各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拟授予奖励的决议。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告,征求公众对拟授授奖人员(组织)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授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公示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3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金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1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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