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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谭康慧     信息来源:院团委      发布时间:2017-10-23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

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院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成立的学生组织。院团委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简称“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院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院成立社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院团委、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实训中心、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及各教学系部共同参与,推动学院社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院团委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五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社联组织社团与教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相关材料报院团委,由院团委报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院团委根据社团性质及上年度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决定该社团是否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确定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社团原则上每个社团配备 1-2名指导教师。如学生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经学生社团上报社联,经社联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增设相应数量的指导教师。每位教师原则上指导社团不超过2个,且指导的社团性质应与自己的专业、特长或者从事工作相符合。

 

第七条 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院团委颁发聘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审批表》(附件 1)并在社联和院团委备案,聘期为 1 年。

 

第八条 指导教师如有变更,社联应做好备案并报院团委,院团委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引导社团健康发展。每学期应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3 次以上。对学院团委组织的社团文化节、社团巡礼展等要组织学生社团积极参与。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联、院团委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院团委提交《学院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 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院团委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每学期考核一次,由院团委牵头进行,考核结果经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核标准参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表》(附件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计划》(附件 2)、《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 3)进行审核统计,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签字后上报院团委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时应由社联工作人员记录活动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经社联备案,学期末由社联统一上报院团委。未及时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教师工作量;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教师工作量;如因学生社团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指导工作量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每次培训过程需由社团负责人提交图文总结。未提交图文总结的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按照课时计算工作量,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基本指导课时必须达到8学时(多出部分暂不计),每学时按照50元标准予以发放。未达到指定课时者,不予以计算工作量。依据《学生指导教师工作考核表》(附件4)的最终结果,校内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在60~79分,发放总课时费的80%80分以上发放全额课时费,60分以下不予以发放。由院团委统计汇总,经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院领导批准后发放。校外指导教师报酬按照到校实际指导次数核计相应工作量,具体报酬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并在“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大会”中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会员在国家、省(部)、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院团委将协助指导教师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予以解聘:

1.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4.指导教师学期工作量未达到基本学时量。

如指导教师经社团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被解聘的,学生社团可以向院团委申请,经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

2.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计划

3.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

4.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

5.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