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范围及类别
(一)投资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队伍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
(二)标的在5-10万元的,由主办部门会同纪委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议标。
(三)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操作,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招标要求
(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招标活动及其主办部门和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 开标前,招标主办部门应对所有参与投标的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
(四)招标主办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必须报经学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放。
三、开标、评标、定标
(一)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或以后进行。
(二)开标前半小时,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开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会上可对标书内容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四)开标时,由投标人和纪委监察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纪委监察部门人员实施现场监标。
(五)评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采取综合评标法或低价招标法。
(六)定标: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按招标书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和定标。若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异议,则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主办部门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四、法律责任
(一)评标委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所有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泄密或弄虚作假,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招标过程中,凡因违纪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投标人中标无效。投标人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三)招标主办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中标单位转包、以次充好、延期供货等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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