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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校纪委     发布时间:2017-01-1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节约和谐、确保质量的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使用国家拨款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种投资,以完善和提高学院办学能力而建设的各类用房及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内容: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范围内的监管。

第四条  凡学院参加基本建设管理活动的人员,要本着对学院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正常的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决策机构组成及主要任务

学院设立基建委员会,由总务处、教务处、财务处、实训中心、信息中心、后勤中心、监察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总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基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提交学院决策的重要基建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决策。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负责审定校园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立项、建筑设计方案、项目重大变更方案。

第六条  执行机构职责

总务处是学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凡在学院所属区域内进行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均由总务处实行统一管理。

总务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基本建设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

(三)负责在属地政府招标中心进行的项目招标工作;

(四)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监控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建设投资;

(五)协助财务处核算及审核工程项目开支;

(六)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归档及交接工作;

(七)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

校园建设规划主要指校园修建性规划。

第七条 总务处依据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情况,结合市政府的规划要求,按照学院招标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学院研究通过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总务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院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开支。确需增加投资,须按学院相应程序申请追加,由总务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九条  由总务处按招标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和设计任务,并签订合同。

第十条  工程设计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一)通过招标程序选定中标工程设计方案。方案经优化后,经征求有关使用单位意见后,报学院审定。

设计方案经学院审定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二)按学院招标程序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勘察报告报勘察主管部门审查。

(三)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五)由总务处按学院招标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为工程招标提供依据。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凡属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定期下发的《滁州市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成立招标采购专项工作组到市招标局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标书,到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凡属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定期下发的《滁州市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小额工程建设及维修服务项目招标采购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控制价编制等须签订委托合同,施工须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须签订采购安装合同。

合同签订前应由学院总务处、监察审计室和财务处予以会签,由院长或院长指定委托人签订。

第十四条 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由合同签订双方保管,同时总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各执一份,为审计和工程款支付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当合同价款发生调整超过总价款10%时,合同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监理制度

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监理,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建设之前,根据国家相应的监理人员配备规定,将监理人员名单报总务处审核,监理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专职人员。总务处全面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将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总务处指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并代表学院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核施工、监理合同文件,办理开工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路,做好地面附着物、管线的迁移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合同交底,形成交底文件并备案。

(四)做好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隐蔽工程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监督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抽查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六)负责工程设计变更、论证和签证等工作。变更方案和投资估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务处确认后报监察审计室备案,具体事宜将按照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管理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必须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单,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已完工程量,并经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确认,总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办理拨付工程款,具体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额的70%,审计完成后,工程款付至工程审计核定额的95%。另5%作为质保金,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两周内支付完毕。

第九章 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符合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同时做好消防、规划、环保、气象、人防等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由总务处会同使用单位资产科按照入库规程进行房产移交,完成移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由总务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工程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实行审计核准制度。

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报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由总务处会同财务处进行工程余款结算。

第十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整理与学院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形成完整的基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