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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0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各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不得到超标准的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  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依据会议内容确定天数(以会议通知规定时间为准);二类会议、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半天(法定会议和少数重要会议除外)。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0%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8%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第七条  会议开支范围。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活动坚持简朴简约,不发放不必要的文具,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第八条  会议开支标准。实行分类会议开支标准,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它

合计

一类会议

150

80

40

270

二类会议

130

80

30

240

三类会议

100

80

20

200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半天会议不安排住宿,伙食费按40元/人标准安排。会议在本单位会议室、政务中心会议室召开的,会议费定额按照上述标准下调10元/人天。

        第九条  会议地点。各类会议应该首先选择在本单位会议室、政务中心会议室召开;本单位会议室、政务中心会议室不能满足会议需要的,方可将会议安排在定点饭店召开。因特殊情况没有定点饭店的,在会议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第十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一、二类会议经费,市财政局根据会议定额核定,超支不补。三类会议经费,市直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会议经费中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未按程序审批的各类会议活动,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会议费用。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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