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遇文件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下同)。具体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到琅琊区、南谯区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执行标准如下:
到四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80元;到琅琊区、南谯区部分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执行标准如下:
到四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到琅琊区、南谯区部分乡镇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由学校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滁州职业技术学校经费立项与批报权限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火车票、机票等支出按规定应以公务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派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的食宿交通费,参照《滁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师进修培训往返途中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差旅费报销,培训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受外单位邀请参加评审、讲座等劳务性出差的,经校领导同意,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部门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负责。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和内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制度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单位: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