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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检察院岳克敏检察官来院上法制课
作者:baoweichu     发布时间:2010-05-1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就法律方面的知识作交流和沟通。看到同学们一张张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脸,不禁想起自己的学生时光,感觉自己也年轻许多岁,不禁感叹年轻真好!年青可以拼,可以搏,当然年轻更要学习许多知识,其中就包括法律知识,只有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更从容地迎接未来人生的挑战。今天我给大家讲课的题目是:“学法、守法、用法,做二十一世纪理性的新青年”。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好习惯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仅仅学习好书本或者本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当今世界时代发展,法律无处不在,无不影响和改变我们的生活,随便举两个例子:当我们外出走在马路上的时候,大家都知道红灯停、绿灯行,如果不遵守规则,可能会出交通事故,这时我们的行为就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当我们到商场、超市购买物品或者到饭店吃饭消费的时候,我们有权向商家索要正规发票,商家拒绝开具,我们就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保护,要求商家必须出具,否则我们可以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投诉。还有在座的要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朋友,当你们走向工作岗位的时候,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你们的行为就会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总之,法律已经溶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个部分,作为社会的一员的当代大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不仅是提高自身修养的表现,更是学习保护自己的武器。

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使我们行使权利的时候理直气壮,但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在作出行为时合乎法律规定,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建议如下:

1、学习宪法权利及损害此权利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宪法是我们国家根本大法,也叫母法,就好比宪法是母亲,其他法律都是她的孩子,叫子法。下面简要列举我国宪法规定的几项公民权利:

第一、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这也是我们所经常听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当然,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是平等的,古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就是法律平面人人平等的最原始的体现

第二、人格尊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就是说我们每一个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大家在法律上不仅是平等的,而且人格应当受到尊重,如果损害,比如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则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人身自由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有了宪法赋予的这项权利,我们在座的大家人身都是自由的,如果哪个人非经法定程序随随便便把我们逮到哪里关几天,我们可以告他个非法拘禁罪了;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明文规定,这一权利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大学生关系密切,因为在我们上学的九十年代学生多以信件作为主要的沟通方式,而现在大家恐怕人人都有手机了吧,手机、电话联系,发短信息或者电子邮件等快速便捷的通讯方式,要知道无论是传统的信件还是现代的电话、短信、伊妹儿,其承载的内容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偷听、偷看和私自开。我记得我上中学的时候学校就处理过一次私拆其他同学信件的事情,学校之所以处理这个学生就是因为拆信人侵犯了我国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所以无论开拆他人书面形式的信件,还是窃听、偷看他人手机、电话、短信息均构成他人通信自由权的侵害,相信我们同学知道这一点后,都能做到别人的信件、手机电话、短信,不听不看,切实做到保护自己及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有关原则及权利,使刑事法律实现其最高境界——无冤。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刑法的三大原则,所谓原则就是贯穿于一个法律始终的最根本的精神实质:

1)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即一个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才被认为有罪并处以刑罚,否则只能认为是无罪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最初被怀疑犯罪的人不能称其为罪犯,而是叫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审理阶段才叫被告人。就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而言,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直至作出判决,科以刑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种叫绝对不起诉,即通过审查发现被移送审查的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就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第二种叫相对不起诉,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另一种是情节较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我院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就对多起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如轻伤害案件、数额较小的盗窃案等,其中对初、偶犯尤其是未成年犯人的犯罪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从而切实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犯了罪的人,其所犯的罪到底怎么判刑由法律说的算,而不是哪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对此,举个例子,从刑事案件发案较多的盗窃罪,就我们安徽省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来看,盗窃犯罪追诉标准为1000元为数额较大标准,即达到1000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0000元-50000元之间的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盗窃50000元以上的,则在十年以上量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3)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一个人所犯之罪与所判处的刑罚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杀人偿命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原始体现,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我国目前对刑事犯罪规定的刑罚,最严厉的刑罚就是死刑,而对于可判处死刑的犯罪主要是涉及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型犯罪。而且我国目前对死刑的把握,是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即只对那些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才适用死刑。

其次,介绍刑法的三大权利:(1)不受非法拘押、人身人格受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在刑法的具体体现,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辩护权,即当涉嫌犯罪的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帮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盲、聋、哑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国家为其指定辩护人,这也是法律维护辩护权具体体现,更是国家保护人权的表现;(3)沉默权,我们经常在港台电影、电视上听到这样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讲每一句话都将成为陈堂证供”,在我国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做出明文沉默权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公民是享有这一权利的,即被讯问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做出供述,对与案件无关的有权拒绝供述,其拒绝供述就是沉默行使的具体表现。

3、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保障经济及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

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最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由于时间关系,我主要给大家介绍其中的一项很主要、也是很重要的权利,它构成民法的基础性权利――财产权:

从法律主体来说,大到国家、集体,小到我们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的享有不同的财产权利,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就专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所有之外的就归集体所有,比如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等,除了国家、集体之外剩下的财产就可以归公民个人所有了。包括我们居住的房屋、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乃至汽车),同学们利用寒、暑假从事社会实践挣的钱都是法律调整范围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法律就予以保护,财产所有权具体包括四方面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首先,占有权能就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具有对世权,任何人非经所有人许可不得非法占有;第二个权能使用权,就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有权使用别人不得干涉;第三个权能是收益,就是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同样归所有人享有,所谓收益,在法律上的概念术语叫“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两种,举个例子:我们在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就属于法定孳息,我们家里养的猫、狗啊的生下的小猫、小狗就是自然孳息;处分权是所有权的第四个权能,即我们对合法所有财产有权随意买卖、赠与。如果侵犯了上述四项权能轻者为一般违法行为,重者可能触犯刑律,则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院经办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劫类案件占较大的比重,而这两类犯罪的案件其所侵犯的就是财产的所有权,且其中未成年人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分析其犯罪的很重要的原因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相互间攀比、比吃、比穿、比享受,个人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怎么办?于是在见到有机可趁的情况下就把手伸向别人的口袋-偷,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抢。就此我给大家分别一个我所经办的案件,作为案例讲给大家:1、盗窃案:被告人赵某某(女,16岁)因上网时认识了一网友李某某(女),20099月的一天,赵某某到李某某家玩,并在她家睡觉,夜里被告人赵某某准备上厕所时,发现李某某家写字台抽屉中放有黄金首饰,一时动了邪念,遂将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盗走。后到黄金首饰加工店销赃,得赃款4800元,均被其挥霍。后李某某发现东西被盗打电话报警,案发。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878元。2、抢劫案:20088月初,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沈某、司某某、朱某某、姚某等五人人窜至滁州各中学、网吧对过往的学生及上网的年轻人索财,不给就打,小到三、五块钱,大到上千的手机,短短三天的时间他们猖狂作案10余起,而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十六、七岁的孩子,其中沈某和司某某还是在校高中生,由于交友不慎结识社会青年,在所谓相互撞胆,不去就是孬种的思想支配下,干了违反犯罪的事,所犯之罪在刑法中属于重罪的抢劫罪。在对上述青少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作为承办人,我了解了他们的心声,无论盗窃案的赵某某还是抢劫案参与人宋某某等五人都表示非常后悔,但是大错已犯,他们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国家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最后他们均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盗窃案的赵某某及抢劫案的部分未成年人均被判处了缓刑。这些案例的列举不仅使我们受到警示,更使我们悟出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的真谛!

三、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自觉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讲道德,守公德,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对学生进行民族优良教育传统礼仪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提高未来公民素质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现代生活,需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所以应进行诚实、守法、知耻、守公德、讲良心的教育,让正处青春期的年轻人知道如何做人。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要做到讲文明、守公德,不讲不文明的话,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这不仅要求我们嘴上说说,更要具体落实到日常生活和行动上来。例如不骂人、不打架,在公共现场不大声喧哗,在公共汽车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让座等等。

2、学习并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模范公民。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幅修改和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纳入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这部法律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列出了大量应受到治安处罚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如破坏选举、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短信骚扰、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筹,为保护公民的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第一次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把“公开、公正”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创设行政拘留不执行制度。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不投送拘留所执行等规定,无不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尊重人权的重要思想。

3、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发生的矛盾、纠纷

生活中的矛盾、纠纷随时可能发生,这要求我们大家随时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不能凭一时之气,做出于人于己都后悔的事情:这里我想再给大家举个例子,也是我目前手中正在承办一起刑事案件,它就起因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梅某某欠史某某15万元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债权人的史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属于自己的钱,但史某某没有这样做,他在多次找债务人梅某某未果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几个无业青年,寻找到梅某某之后先找来打一顿,再关起来,为防止梅某某逃跑,甚至给梅某某戴上手铐、铁链。前后关了梅某某七天之久,后在梅某某寻找机会向周围群众求救的情况下,史某某才结束了对梅某某的关押。大家都知道,我们刚才也说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除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不应受到限制的,本案中史某某行为违不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他不仅是违法而且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史某某为了追讨债务,擅自对债务人实施关押,甚至动用私刑上手铐、戴脚镣,是为了讨债,其目的看起来似乎是合法的,但是其岂不知自己的钱还没有要回来的情况下,自己就要先失去人身自由做几年牢,真可谓得不偿失!在此,想通过这个案件,告诉大家遇到纠纷和矛盾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律。

4、大胆行使权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为社会进步、安宁作贡献:

1)扭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同学们在遇到上述几类人时完全有权利将他们扭送到国家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2)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惩恶扬善的立法精神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举个例子:即如果在座的同学的哪一位不论是看到还是自己亲身经历了一起抢劫犯罪时,我们为了防止犯罪人抢我们的财物,或者伤害到我们,而把实施抢劫的人打伤了,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而且告诉大家: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危及人身的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把对方给打死了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权利请大家大胆行使;

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生过程中加害人仍不罢休,拿刀追赶,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求救,但出租车均拒乘,在加害人即将追到陈某时,恰逢一中年妇女驾驶一辆摩托车缓慢行使,陈某即上前哀求对方带自己一起走,但又遭拒绝,眼看加害人就要逼近,陈某情急之下,一手将骑摩托车将中年妇女推下摩托车,自己骑上车逃走。对于陈某抢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答案还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形下只要陈某将摩托车及时返还失主,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4)作证:证人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向大家介绍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第一点,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生理上、精神上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述的内容肯定不能作证,一个正在吖吖学语的孩童肯定不能就所看到的东西进行作证。那么聋哑人能不能作证呢?告诉大家:可以,因为聋哑人虽然不会象我们正常人一样用嘴巴说话,但他们能通过打手势的手语来陈述他们所看到的一切,对此可以请通晓手语的人作翻译实现他们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点,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告诉我们如果作证必须只能就事实如实陈述而不能带有主观意志偏向进行揣测和分析。

 第三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在我国证人作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作为证人很可能说了真话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对证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点,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告诉大家行使这项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必须说实话,而不能个人恩怨而作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证言。

第五点,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就是说我们因为作证,耽误了工作、学习,导致有误工、交通费用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的权利。

四、个人的几点建议:

1、注意人身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我们大家出门在外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不伤害别人,更不能为别人所伤害。

2、谨防不良交友,以免误入歧途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什么样的朋友直接决定了自己做什么样的人,走什么样的路,建议大家不要和社会青年有过多的交往,因为大家涉世不深很容易被坏人利用,误入歧途。

3、远离“黄、赌、毒”,一生都平安  顾名思义,黄是指色情的东西,赌就是赌博,毒是指毒品,一旦沾染上这三样东西任何一样都极易违法,甚至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4、莫入传销路,自由不受骗  因为在座的有不少可能即将走上社会的毕业生同学,大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找工作”,如何能够在社会上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大家除了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社会知识,社会知识的涉取除了经身经历,要听取家人、亲人、朋友的建议,今天的讲课也是与大家交流的过程。近一、两年滁城发生多起因非法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犯罪人采取的手段是欺骗身边的同学、朋友,以高薪为诱饵将其骗到非法传销窝点,限制人身自由,逼其交纳所谓的会员,并“洗脑”宣扬不通过劳动一夜暴富等理论,而其中被骗的不乏受过多年教育,刚刚走上社会出来寻找工作的大学生。所以希望大家对此提高警惕,识破骗局。

5、忌沉溺网络,阳光少犯错  当前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青少年沉迷网吧无法自拔,严重影响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今天讲的是法制课也想提一下,网可以上但要注意适可而止。

6、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  在座的大家都是正值豆蔻年华年轻人,正因为年轻,可能在处理事情和问题上会一时冲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到什么就做什么,这可能是率真的表现,但也可能是不成熟的表现,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冲动容易犯错,甚至可能会引发犯罪,所以希望大家遇到冷静,凡事多想想可不可以这样做,能不能这么做,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等。

短短几十分钟的交流很快就要结束,这么短时间所讲的内容,不可能在脑海留下多么深刻的印象,但是希望通过与大家的交流的形式,对大家在日后的生活、学习乃至工作有所裨益,树立学习法律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理念,成为二十一世纪学法、守法、用法理性的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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