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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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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统计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分析校情、制定学校规划(计划)、政策研究、决策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招生等进行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进而为学校发展提供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具体指导,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各部门分级负责,各部门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校办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统计工作,各部门指定一名副职和一名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形成校内统计工作网络。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统计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学校统计工作计划,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

(二)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填报统计(调查)表格,并及时督办、综合汇总、核准上报。

(三)负责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全校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学校有关工作提供参考数据和参考资料。

(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网络,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化管理。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在校办公室的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任务。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效益分析报告;认真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统计内容和报送程序


第九条 统计内容。

(一)人员统计:包含内容为全校教职工数及其构成情况(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籍贯、职务、职称、学历、教龄等),教工的培训情况、出国进修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

(二)教学统计: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等有关数据,各类对外的短训班教学情况、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统计等。(责任部门:教务处、成教部)

(三)学生统计:招生情况、新生数、在校学生数(分专业学生数、各年级学生数、男女生学生数等)、毕业生数、毕业生就业情况、学生奖惩情况、课外活动开展及团组织建设情况等。(责任部门:学生处、成教部、招生就业处、团委)

(四)科研状况统计: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含横向课题)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申请,科研基地及科研成果。(责任部门:科研处)

(五)实验实训室状况统计:校内实验实训室名称、数量、设备价值及使用情况,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校外实习基地情况。(责任部门:校实训中心)

(六)设备统计:学校资产及分布情况,行政办公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等,学校信息化设备、相关软件价值等情况。(责任部门:资产科、信息技术中心)

(七)校舍与基本建设统计:校舍建筑面积,各单体建筑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基建投资完成情况,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等。(责任部门:总务处)

(八)财务统计: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分析等。(责任部门:计划财务处)

(九)体育健康统计: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情况等。(责任部门:体育部)

(十)图书资料统计: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有关服务及设施情况。(责任部门:图书馆)

(十一)外事活动: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来访回访情况、师生出国(境)情况等。(责任部门:校办公室)

(十二)以上未列统计项目,由校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条 校办公室应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报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凡综合上报的报表,均由校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统计人员填写。统计人员如实填写相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无误后,加盖部门公章交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校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指导综合统计员将所有数据汇总后交校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签字)后上报。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直接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抄送校办公室备案。校办公室如发现有误,应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的签字(盖章),并经有关负责人或有关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第十三条 学校统计数据由校办公室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部门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接到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统计调查表,经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拒绝填报。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 加强统计数字管理,保证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各部门对外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经校办公室核准。已经上报的年度统计报表数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以制表部门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部门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等),并按时移送综合档案室保存。校办公室应保管好历年学校上报的各种报表及调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综合统计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