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作者:组干科     发布时间:2019-03-01     信息来源:组织人事处      阅读次数: 【关闭】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所需证明材料

采集对象需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受奖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采集对象无法提供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查阅档案复印或出具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相关要求

1.确保将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一位采集对象。各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政治意义,深入广泛宣传,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位采集对象,做到应知尽知。

2.各单位要对采集信息的对象进行全面摸底,包括在职职工、聘用人员、也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形成采集对象名单(附件1),于35日前将电子稿发送至组织人事处邮箱:czczzrsc@126.com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处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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