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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成教院     发布时间:2018-11-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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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教字【20169    

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函授站、本单位各部室:

《安徽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61228

 

安徽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免修与免考、转专业与转学、升级与留级、修学复学与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安徽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学院(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指定的注册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论处;学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为2.5年、专升本为2.5年。

第十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校允许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毕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及考核,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补考成绩可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其成绩以60分计,在申报学位时一律按60分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第十五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凡按培养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设计 (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准予补考三次,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规定的时间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但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能参加毕业后返校补考;第三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后组织的返校补考;第三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考试,作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学历部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者参加缓考课目的第一次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无故缺课达到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五章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或免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与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课程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成绩达到425分的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的条件:

1、非计算机(微机)类专业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

2、计算机(微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五)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做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部门盖章。

(六)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七)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总课程的1/3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符合课程免修免考条件的学生应回原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课程成绩。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考的学生,其相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自考考核成绩+5分登载。对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的按75分记,“良好”的按85分记,“优秀”的按95分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者,以95分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课程相应成绩登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时间及程序

(一)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在开学一个月之内进行。

(二)课程免修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学历部负责人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四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需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限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和相近专业互转。

第二十九条  新生转学,必须在我校报到注册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学籍后,方可申请办理。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经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报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限于一年级阶段。

第七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二门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三条  凡留级学生均须于办理留级手续时按新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对已通过课程按规定可申请免修。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休养或治病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五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对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本人提出退学申请及新生未报到者可按退学办理外,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勒令退学处理。

1.老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学年注册者;

2.新生因故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者;

3.新生患病保留学籍一年复查不合格或康复逾期不办理入手续者;

4.专科学历无效(资格审核未通过),或经查实在招考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

5.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办理学年注册者;

6.拖欠一年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7.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8.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制加二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9.未申请休学或休学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超过二分之一学期者;

10.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1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12.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心理疾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者;

1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4.违背相关政策、制度、学生守则等明确规定且有必要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处理,学校有权决定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  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程序由学历部、各函授站负责告知学生本人,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准予毕业并符合《安徽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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